1999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浦阳镇廿亩山后潘村人李家波在浦江县五环运动衣厂做工时同厂女工项某相识、相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使项某怀孕。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分手,并要项去流产,项不同意。同年9月5日,项某找到李永波,两人又发生争吵,项某随即喝下自备农药,然后走进李家波的房间。5分钟后,李家波见项某嘴角流出唾沫,竟独自锁门出走,后项某被其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李家波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家波在项某怀孕后提出分手,在争吵中致使项某产生服毒轻生的决心。李家波虽没用言语刺激项某服毒,但在发现项某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并将宿舍门锁住外出,致使项某在其宿舍这种特定环境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李家波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遂依法判处李家波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5168.06元。
(《人民法院报》3.18李樟贵文)